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一、发表论文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须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论文集上正式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EI收录的国外期刊录用或在SCI/EI收录的国内期刊上发表;其它必须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级别的刊物上或被EI/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
二、说明
1.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均需以北方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且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直接相关;博士学位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2.本规定中的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4年版)为依据。
3.由博士项目所在学院根据上述要求对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成果进行统计核查,填写《北方工业大学博士项目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简表》(见附件),由学院盖章后于正式答辩前与发表的论文等成果复印件(一式一份)一同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三、本规定自2013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
研究生院
2017年4月11日
北方工业大学博士项目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简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