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公派境外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7-07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推动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自主创新能力及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我校与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多所大学签订了教育交流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派送研究生到境外合作院校学习课程、进行课程设计和文化交流等。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公派境外学习期间的相关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国家及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复合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我校优先建设的学科为重点,选拔具有良好思想和研究基础的研究生到国外高水平院校、学科,利用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我校的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 研究生公派境外学习项目类型

1.“双学位”项目:研究生在本校完成第一年或前两年课程及研究工作,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继续进行研究,直至达到双方院校相关学科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

2. “硕博连读”项目:研究生在本校就修完申请硕士学位所需的学分,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继续在境外合作院校修读相关学科博士研究生课程,直至达到境外合作院校该学科获得博士学位的要求。

3.交换生项目:经申请批准后,研究生以“交换生”(又称“互换生”,英文名为“Exchange Student”)、“访问学者”(Visiting Scholar)、“非学历教育学生”(Non-degree Student)等身份,到境外合作院校进行学习研究,完成学习和研究任务后,返回本校继续完成其学业。

4.短期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研究生由学校或相关学院选拔派送到境外合作院校进行为期1学期以下的短期课程和交流学习。

三、 研究生公派境外学习的日常管理

1.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赴境外合作院校学习申请,报研究生部备案。

2.研究生在境外学习期间,仍需按期向学校缴纳学年学费,直至学制期满。在境外学习期间可同样申请奖学金资助。

3.研究生在境外学习期间,需定期向导师或学院汇报在境外合作院校的学习情况,并按期办理我校相关手续。

4.研究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如变更学习类型,需重新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部批准。

5.研究生完成境外学习和研究后返校,需向研究生部提交研究学习报告。

四、 研究生公派境外学习的学业审核

1.参与“双学位”项目的研究生学业审核参考境外合作院校的标准。申请“双学位”项目的研究生应详细了解境外合作院校的硕士学位申请条件,并依据自身情况,提前半年通过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硕士论文答辩申请,研究生部将联系相关学院准备该生毕业事宜。

2.研究生公派赴境外合作院校参加交换生或短期项目,若需将在境外合作院校学习的课程替代本校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应凭境外合作院校出具的成绩单(或学习证明),按照经学校批准的交换生或短期境外交流学习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学分转换办法,办理学分转换手续。

五、 境外学习课程转换办法

1.在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成绩合格方可转换我校学分。

2.境外学习的课程和成绩直接记入成绩单,替换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并获得学分。转换学分的课程由所在学院认定。

3.鉴于学位申请的需要,相关课程可按如下方式转换成绩: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F

百分制成绩

95-100

90-94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9-71

66-68

63-65

60-62

0-59

4.由研究生填写《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交换生学分转换申请表.doc》,经学科(专业领域)负责人、研究生副院长审核同意后,到研究生部办理。进行学分转换时需附境外合作院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并加盖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公章。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研究生院

2014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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