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作者: 时间:2017-08-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可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各级学位均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德良好,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除校际之间签署联合培养协议的情形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一人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中遴选,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审核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作出相应的决议;

2.审批主考人,确定或授权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科目、门数及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3.审批或授权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4.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5.组织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学院设置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兼职秘书一人。委员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中遴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审查本学院所属学科和专业(领域)制定或修订的各级培养方案;

2.可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攻读学院所属学科和专业(领域)的硕士学位入学考试科目、门数及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3.可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院所属学科和专业(领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就其政治思想、品德、学风、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决议,并将同意授学位者的学位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组织研究生的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工作;

6.组织实施院所属学科和专业(领域)的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

7.审核院所属学科和专业(领域)授权点规划建设和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8.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所属学科或专业(领域)责任教授提名,人数为三至五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成员从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中遴选,成员中应有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在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时予以回避。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中至少包括三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成员从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中遴选且半数以上应当是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在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时予以回避。

第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三条 本科毕业生,应当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在每学年分两次定期审议学位。

第十五条 凡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且学位课平均成绩≥75分,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凡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且学位课平均成绩≥75分,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外国语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及其他课程的考试,按照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培养方案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如第一外国语为英语的,可免修第二外国语;但第一外国语非英语的,第二外国语须为英语。

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及其他培养环节,按照学科的培养方案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要求:

1.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两位同行专家评阅(至少一人为校外专家)。学位申请人和导师有正当理由可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

2.专家评阅意见中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学院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两名(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3.匿名评审的硕士生学位论文,参照《北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工作办法》执行。

4.提前毕业的硕士生学位论文一律匿名评审。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要求:

1.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至少五位同行专家评阅(至少三人为校外专家),评阅人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申请人和导师有正当理由可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

2.专家评阅意见中如有二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学院应增聘二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三名(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3.由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来校后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论文发表情况、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评语;

4.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硕士生报告时间为30分钟,博士生报告时间40分钟;

5.答辩会参加人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6.回答问题结束,申请人和列席人员退场;

7.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表决;

8.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9.答辩结束。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原则上应有一半以上原答辩委员会的委员。第二次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3.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院分委员会一般不对其进行审核。对虽通过硕士论文答辩、但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满足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2.如果答辩委员会的委员不是论文评阅人,则应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送交该委员。

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原则上应有一半以上原答辩委员会的委员。第二次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4.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对其进行审核。对虽通过博士论文答辩、但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满足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得迟于《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经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1.在规定期限内经修改论文或补修课程,但仍未能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

2.论文中确有舞弊伪造、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的;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授予者确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应撤销已授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者如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可按如下程序进行申诉:

1.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书面意见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2.校学位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并组织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复议意见;必要时校学位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听证审核。

3.对因非学术问题所提出的书面意见,由校学位办公室与有关学院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最后裁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对批准为涉密的学位论文,其论文答辩由学院自行组织。

第二十九条 来我校攻读学位的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规定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校际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申请学位,按照联合培养协议中的条款执行;若无相应条款,参照本规定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期。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1日开始实行。原2006年修订的《北方工业大学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方工业大学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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