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校发〔2025〕9号

作者: 时间:2025-05-27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可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各级学位均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或审批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除校际之间签署联合培养协议的情形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学校在每学年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审议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不少于九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标准与办法;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审议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与申诉;

(五)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三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须经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培养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不少于九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可以根据培养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委员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遴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审查本学院所属学科和专业(领域)制定或修订的各级培养方案;

(二)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就其政治思想、品德、学风、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决议;

(三)组织本学院学生的论文全过程开展实施和中期考核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学院所属学科和专业(领域)的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

(五)审核本学院所属学科和专业(领域)授权点规划建设和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六)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相关事项;

(七)审议本学院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符合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专业学位点应包含至少一名来自政府机构、科研院所或企(行)业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博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符合学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应包含至少二名外单位专家(专业学位点应包含至少一名来自政府机构、科研院所或企(行)业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导担任。另外,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秘书没有表决权。指导教师在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时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各个课程类所规定的最低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四条 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不得超过《北方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四章 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凡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且学位课平均成绩≥75分,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凡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且学位课平均成绩≥75分,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外国语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及其他课程的考试,按照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培养方案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如第一外国语为英语的,可免修第二外国语;但第一外国语非英语的,第二外国语须为英语。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及其他培养环节,按照学科的培养方案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要求:

(一)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两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参照《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办法》执行。

(二)专家评阅意见中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再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两名(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要求:

(一)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至少五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参照《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办法》执行。

(二)专家评阅意见中如有二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再增聘二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三名(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至少提前一周公布答辩时间及安排;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

(三)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四)由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来校后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论文发表情况、导师意见和评阅人评语;

(五)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硕士答辩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博士答辩时间不少于90分钟;

(六)答辩会参加人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七)回答问题结束,申请人和列席人员退场;

(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表决;

(九)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十)答辩结束。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原则上应有一半以上原答辩委员会的委员。第二次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三)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院分委员会一般不对其进行审核。对虽通过硕士论文答辩、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满足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原则上应有一半以上原答辩委员会的委员。第二次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三)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对其进行审核。对虽通过博士论文答辩、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满足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得迟于《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实践成果评阅和答辩参照学位论文相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因符合《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 学位〔201627号)》而批准为涉密的学位论文,其论文评阅、答辩等环节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自行组织。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在规定期限内修改论文或补修课程,但仍未能达到学位授予条件;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他人代写、人工智能代写、剽窃、抄袭、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四)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如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可按如下程序进行复核:

(一)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自公布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并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据;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复核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认为异议成立,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如认为异议不成立,应及时给予书面回复;

(三)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如不同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回复意见,可直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异议者提出的复核审请,决定是否同意授予学位或撤销授予的学位。

以上程序应在学院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 来我校攻读学位的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规定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校际之间联合培养的学生申请学位,按照联合培养协议中的条款执行;若无相应条款,参照本规定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并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期。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北方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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