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作者: 时间:2016-09-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规范研究生日常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其他类别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学籍、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通过入学注册审核后即可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学籍。

第四条 学籍状态为“注册”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合法权益如受到学校、教职员工侵害,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校规校纪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学校实施弹性学分制,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部分专业学位的基本学习年限为二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硕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五年,博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八年。

第七条 学校允许优秀研究生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但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二年。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程序。

第八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位论文者(休学顺延除外),可以申请延期毕业,但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本章第六条规定。

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延期毕业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不能申请奖助学金外,保留在校学习学生的其他待遇。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者,研究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入学、注册与请假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要求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主要复查以下四个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

(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如复查结论证明学生在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将取消其学籍。

第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学籍等处理,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送达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如无法将取消入学资格、学籍的书面决定书直接送交学生,则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新生因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二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如需复学,需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相关规定参见本规定第十四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研究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在学习期间离校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请假在三天(含)以内导师批准;一周(含)以内由本学科或专业(领域)责任教授批准;两周(含)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一学期累计事假或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未按时返校的研究生,依据《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方式及相关规定按《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予以保留。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的申请。如因所学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工作调动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本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学校无相关专业指导教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学科、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方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不符合当年转入学科、专业录取政策其他规定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材料,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外校转入的研究生,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创业或其他原因休学,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学校同意。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休学期满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若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研究生,应在期满之前提出继续休学的申请。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二年。休学累计满二年仍不能复学的,应当退学。

第二十八条 由学校公派出国(境)的研究生,在项目期满返校后向学院报到,逾期不报到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理。因私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休学期满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其退役后二年内可申请复学,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按退学处理。不办理保留学籍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如无法在校内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交退学研究生的,则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研究生已修完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学分,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或未进行答辩,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本人申请,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博士研究生可在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间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经本人申请,导师指导小组综合评议,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进行答辩。若答辩未通过,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博士研究生可在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间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

第三十七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我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按招生时确定的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研究生的处分按《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经学校核实后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6年9月1日执行。2005年9月修订并执行的《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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